仲裁条款约定情况怎么写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核心规定,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分析其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针对“仲裁条款约定情况怎么写”的问题,法律适用逻辑如下: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明确排除诉讼,例如条款中不得出现“可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类条款因“或裁或诉”无效);
2. 仲裁事项:需明确争议范围,例如“因本合同履行、解除、违约产生的所有争议”(若仅写“合同争议”,需结合合同内容判断是否涵盖具体纠纷);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需明确到具体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而非“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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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从不同场景说明仲裁条款的约定要点:
1. 若双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仲裁条款应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大核心内容。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若合同未单独约定仲裁条款,需补充约定: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上述三大要素,且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例如:“双方就原合同第X条争议解决方式补充约定:因原合同产生的争议,提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 若涉及国际贸易或涉外合同:需明确仲裁规则(如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和仲裁语言,例如:“本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条款的核心是明确三大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不同场景下的具体约定方式如下:
1. 若为一般民商事合同(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需直接表述双方选择仲裁的意愿、具体仲裁事项范围及明确的仲裁机构。示例:“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终局约束力。”
2. 若为格式合同(如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仲裁条款需避免“格式条款无效”风险,应将仲裁条款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示,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不得仅写“当地仲裁委员会”)。示例:“【特别提示】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 若双方事后就争议解决方式补充约定仲裁:需在补充协议中再次确认三大要素,且双方签字盖章。示例:“双方就原《租赁合同》第5条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事项包括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等所有合同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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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例如“争议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类条款因“同时选择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违反仲裁法第五条(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会被认定为无效(解释:法院会直接受理案件,或仲裁机构拒绝受理,导致争议解决途径混乱)。
2.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例如“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当地”有多个仲裁机构(如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双方未补充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解释: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的,协议无效)。
3. 仲裁事项约定过窄:例如仅约定“货款支付争议提交仲裁”,但实际争议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未约定事项,导致部分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解释:仲裁机构仅能审理约定范围内的事项,未约定事项需另诉,增加维权成本)。
若你曾起草过类似条款或不确定条款是否有效,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避免因条款错误导致后续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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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条款无效风险:例如约定“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但XX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如部分县级市无独立仲裁机构),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实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争议提交XX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但XX县无仲裁机构,乙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并受理案件,甲因“原本希望通过仲裁快速解决”的预期落空,需承担诉讼的更长周期成本。
2.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导致部分争议无法仲裁风险:例如仅约定“合同履行争议提交仲裁”,但实际争议涉及“合同效力认定”,仲裁机构可能以“合同效力不属于约定的履行争议”为由拒绝审理,导致部分诉求需另诉。实例:丙与丁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履行争议提交仲裁”,后丙主张合同因丁无加盟资质无效,仲裁机构认为“合同效力争议不属于履行争议”,丙需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再回到仲裁解决履行争议,耗时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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