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法律法规
竞争性谈判的处理会受2类特殊情况影响,需提前评估并调整流程。
1. 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情形:若竞争性谈判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需先向财政部门申请“进口产品核准”,未核准直接采购会因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导致成交无效;非政府采购项目虽无强制核准要求,但需确认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避免因政策限制无法报关。
2. 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形:若供应商对谈判流程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政府采购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处理期间可能暂停采购活动,导致项目延期;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按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流程处理,若未约定则需按《民法典》公平原则协商,否则可能引发民事诉讼。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竞争性谈判实践中,以下3种错误操作容易引发合规风险,需特别注意规避。
1. 未满足适用条件直接启动谈判:部分采购方在招标可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简化流程选择竞争性谈判,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会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前提,导致成交结果被财政部门撤销。
2. 谈判过程中单独与供应商沟通:部分采购方为加快进度,私下向某一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或谈判细节,这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的要求,会被认定为“串标”或“不公平竞争”,需承担行政责任。
3. 未修改谈判文件直接要求最后报价:政府采购项目中,若谈判小组调整了技术参数或合同条款,未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直接要求报价,会因程序违法导致供应商质疑,甚至投诉至监管部门。
若你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流程存在漏洞,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避免引发更严重的合规问题。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针对政府采购类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条款分析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包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逐轮谈判修改谈判文件(需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最后报价后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严格遵循该条款的程序要求是合法开展竞争性谈判的核心。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竞争性谈判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2类法律风险,以下通过实例说明帮助你理解。
1. 成交结果被撤销的风险:例如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办公设备,本可正常招标却选择竞争性谈判,供应商A因未中标向财政部门投诉,经核查采购方违反《政府采购法》适用条件,最终成交结果被撤销,采购项目重新开展,延误了采购进度。
2. 行政罚款的风险:例如某企业受政府委托采购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谈判小组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而是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对采购代理机构(若委托)处以罚款,同时对采购人负责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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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情形:若竞争性谈判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需先向财政部门申请“进口产品核准”,未核准直接采购会因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导致成交无效;非政府采购项目虽无强制核准要求,但需确认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避免因政策限制无法报关。
2. 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形:若供应商对谈判流程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政府采购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处理期间可能暂停采购活动,导致项目延期;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按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流程处理,若未约定则需按《民法典》公平原则协商,否则可能引发民事诉讼。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竞争性谈判实践中,以下3种错误操作容易引发合规风险,需特别注意规避。
1. 未满足适用条件直接启动谈判:部分采购方在招标可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简化流程选择竞争性谈判,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会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前提,导致成交结果被财政部门撤销。
2. 谈判过程中单独与供应商沟通:部分采购方为加快进度,私下向某一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或谈判细节,这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的要求,会被认定为“串标”或“不公平竞争”,需承担行政责任。
3. 未修改谈判文件直接要求最后报价:政府采购项目中,若谈判小组调整了技术参数或合同条款,未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直接要求报价,会因程序违法导致供应商质疑,甚至投诉至监管部门。
若你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流程存在漏洞,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避免引发更严重的合规问题。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针对政府采购类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条款分析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包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逐轮谈判修改谈判文件(需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最后报价后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严格遵循该条款的程序要求是合法开展竞争性谈判的核心。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竞争性谈判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2类法律风险,以下通过实例说明帮助你理解。
1. 成交结果被撤销的风险:例如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办公设备,本可正常招标却选择竞争性谈判,供应商A因未中标向财政部门投诉,经核查采购方违反《政府采购法》适用条件,最终成交结果被撤销,采购项目重新开展,延误了采购进度。
2. 行政罚款的风险:例如某企业受政府委托采购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谈判小组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而是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对采购代理机构(若委托)处以罚款,同时对采购人负责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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